银监会发布关于1200万保险代理人的文件 增加最低注册资本
《规定》对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准入条件,规定了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照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对报告事项、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提出了要求。
11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保险代理人是指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并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专业保险代理人、兼业保险代理人和个人保险代理人。
截至目前,专业保险代理机构1776家,兼营保险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家,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300万人。
《保险法》明确定义了保险代理人的概念,但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相关要求分散在不同的文件中,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明确、监管制度不明确、管理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2015年起,原中国保监会启动起草《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010《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文件进行修订整合,以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规模,形成监管合力。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将保险专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人、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监管范围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涉及机构多、人员广。
提高最低注册资本
《规定》对专业保险机构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保险专业机构股东的考核,对股东出资能力做出要求。同时,对资本托管、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模式作出规定。
二是加强对分行的管控。为了有效防止内控管理薄弱、潜在风险较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乱设分支机构,列出了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同时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管控职责。
第三,理顺审批后流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被要求取得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对未取得执照或执照被注销的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确保其姓名中无“保险代理人”。
第四,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将区域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将有助于专业代理机构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合规意识,促进长期稳定经营。新成立的地区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此外,《规定》还调整了支付职业责任保险和保证金的相关要求,对非法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和互联网保险业务设定了相应的处罚,以加强日常合规管理。
完善退出机制
《规定》对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准入条件,规定了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照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对报告事项、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提出了要求。
二是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
第三,设定相应的处罚,在范围内设定处罚
接下来,在《规定》框架下,银监会将按照“分类落实政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兼业代理监管政策。
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哪些新规定?
《规定》首次提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标志着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的主导方向。
近日,保监会起草《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体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相关制度将在实践的基础上得到发展和完善。
《规定》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调查和理赔的从业人员纳入本规定,限制其行为,并对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取消了许可证三年有效期的设置
《规定》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取消了许可证的3年有效期。中国保监会表示,取消许可证有效期是落实“放诉”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速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达到扶优限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