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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吨沥青是假的!吉林省工商联原副主席骗取数亿贷款 伪造13家公司公章

发布于:2020-11-13 被浏览:3656次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朴某、姜某明知延边鲁兴公司、吉林天成公司无库存沥青及应收账款,通过安排员工私自刻制公章、伪造虚假库存凭证、应收账款、沥青购销合同、沥青代销合同、付款承诺书、三方协议、承诺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方式,骗取敦化农村商业银行及参股银行贷款共计6亿元。

中国基金报记者褚慎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重大贷款诈骗案件。短短4个月,两家公司贷款诈骗总额达到6亿元,10万吨沥青库存全是假货。甚至有13家公司的“萝卜邮票”,售价2000元。

与这两家公司一起受审的还有原吉林省工商联副主席朴某。在二审中,他指出存在非法银行贷款。

我们来看看法院的最终判决。

虚构沥青存货骗贷数亿

本案两被告是延边鲁兴沥青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鲁兴公司”)和吉林天成沥青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天成公司”),其主营业务均与沥青产品有关。

本案被告人朴某是延边鲁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吉林天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姜,延边鲁兴公司副总经理、会计师。

此外,朴某曾任吉林省工商联(总商会)原副主席、吉林省第十二届CPPCC委员会委员。目前,朴某已因涉嫌违法被取消CPPCC党员资格。

据2014年某媒体报道,自1999年4月出任企业负责人以来,园区“带领员工努力拼搏,经过十几年的拼搏”,在吉林省、辽宁省、广东省成立了7家子公司,“初步形成了跨行业、跨地区、以沥青为主、多元经营并存的中型集团企业”。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朴某、姜某明知延边鲁兴公司、吉林天成公司无库存沥青及应收账款,通过安排员工私自刻制公章、伪造虚假库存凭证、应收账款、沥青购销合同、沥青代销合同、付款承诺书、三方协议、承诺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方式,骗取敦化农村商业银行及参股银行贷款共计6亿元。

其中,截至2018年初,延边鲁星公司诈骗3.8亿元,吉林天成公司诈骗2.2亿元。

具体而言,2017年10月,延边鲁兴公司提供了虚假的10万吨沥青库存凭证和虚假的沥青购销合同、沥青储存合同、承诺、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但没有库存沥青。该方式骗取敦化农村商业银行的信任,以敦化农村商业银行为牵头银行,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为参与银行,签订《银团贷款合同》、01000

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延边鲁兴公司在没有沥青库存的情况下,继续提供虚假的沥青库存凭证及相关合同和报表,多次骗取银行的信任,并从敦化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骗取三笔贷款,贷款2.3亿元,截至事件发生时尚未偿还。

花2千元伪造13家公司公章

除延边鲁星公司外,实际由园区控股的吉林天成公司也参与了贷款诈骗,一个月内从银行诈骗了2.2亿元。

2018年1月,吉林天成公司提供虚假的7.2万吨无库存沥青的沥青库存凭证及合同等文件,骗取多家银行贷款资金共计1亿元,用于偿还贷款,至今未还。其中,这笔贷款的牵头银行

除了虚构的沥青库存和合同,吉林天成公司还弥补了13家公司的应收账款。

同样在2018年1月,在没有实际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公司提供虚假应收账款(共计1.54亿元)和虚假沥青购销合同,骗取敦化农村商业银行和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共计1.2亿元。

原审法院认定,2017年12月,被告人李在朴、姜的指使下,通过微信联系长春某伪造公章者,以2000元的价格私刻吉林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广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家棚集团有限公司、延边杏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的公章,并移交给姜。姜用这些公章制作了虚假的沥青购销合同、付款承诺书、三方协议等材料。

截至2018年3月21日,延边鲁星公司和吉林天成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正常偿还贷款本息。敦化农村商业银行多次向两家公司催收,均无力偿还。

辩称银行违法放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延边鲁兴公司、吉林天成公司违反金融秩序和安全,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人朴某、姜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欺骗手段为单位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李还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

一审法院分别判处延边鲁兴公司、吉林天成公司罚款100万元、80万元,并责令两家公司分别返还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3.8亿元、2.2亿元;朴槿惠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姜和李也被判刑。

之后,朴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延边鲁星公司、吉林天成公司共诈骗6亿元。实际案例不仅是两家公司诈骗贷款,而且敦化农村商业银行非法发放贷款,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

朴槿惠表示,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短短4个月时间,银行为什么能向两家公司发放6亿元(其实贷款是冲销的)?银行的目的不是为了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流动性需求,而是为了实现银行为自身利益及时足额收取贷款利息的需要。银行也承认这些贷款申请材料并不完全真实。银行不监督,不核实,因为知道这种放贷是违法的。银行是专门的金融机构,没有银行的指令或批准,任何企业或自然人都不能骗取贷款。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未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其行为性质、贷款用途和用途不影响对朴槿惠行为的定罪处罚。此外,原审判决采纳了被告人姜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涉及的金融机构存在重大过失的情节,原审判决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朴的犯罪事实和悔过态度,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量刑并不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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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延边 沥青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