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与研究)
今天小编再为大家再介绍一个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它就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概述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由特定的调查主体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犯罪原因、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作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制作书面调查报告,以查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为司法机关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社会调查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则性较强,各地司法机关都出台了实施细则。
社会调查的内容
社会调查除委托机关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会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调查1、个人基本情况调查;2、学习就业生存调查;3、犯罪前表现的调查;4、家庭基本情况调查;5、社会环境综合调查。
社会调查员在调查完之后,会根据调查情况给出评估意见。
社会调查的作用
对未成年人教育的关键在于在具体的案件中能够因人施教,找准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感化点”,以便对症下药,取得最佳的教育效果,因此,社会调查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是“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它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三点:
1、在审查批捕阶段
审查逮捕时不仅要了解犯罪事实,而且还要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监护情况、心理性格特征、犯罪原因等进行社会调查,为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提供依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对重大恶性、具有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和有碍诉讼等确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批捕外,其余的,都要从实际出发,因人而宜,把品行调查作为捕与不捕的判断依据,尽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少捕”、“慎捕”。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捕后未成年人变更强制措施,有效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在审查起诉阶段
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作出明确规定, 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也提出了更严格的适用条件。在审查起诉运用社会调查制度,有助于全面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诱发其犯罪的原因,寻找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最佳处罚方式,让其重新回归社会。
3、在帮教阶段
在进行帮教之前,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及案件特征进行充分的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家庭环境、平时表现、犯罪原因等方面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社会调查,全面掌握帮教对象的个性特点,弄清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才能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帮教方案,实施有效的帮教活动。
那么今天的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之社会调查就讲到了里啦,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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