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开车合法吗(开车贷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作者: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陈亮律师
由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刚刚结束。
最终意见稿内容有哪些变化?何时才能正式实施?现在还不得而知。但从意见稿的核心内容来看,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管理将会非常严格,已是大势所趋。
今年11月,中国银保监会已经宣布P2P清零。可以想见,未来即便是能够从事网贷业务的公司,也将会面临自我国网贷业务诞生以来,最为严格的监管。
而对于一家企业,相较于赔偿、罚款、行政处罚等民事、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只能说是企业的灭顶之灾。而意见稿所反映的网贷业务的刑事法律风险点,需要提前引起应有的重视。
一、数据安全的刑事法律风险
意见稿对网贷业务给出了定义: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数据是网贷公司的核心资源之一,不论贷款发放,还是贷款审核,亦或是贷款催收。大数据是网贷公司需要借助的重要资源。而在收集、管理、使用数据的过程中,实际隐藏着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旦发生数据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刑事罪名就包括:侵犯公民个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等罪名。比如:网贷公司收集数据时,如果没有与数据提供商通过协议免责条款、必要的背景调查等方式,划清与数据提供方的界限,一旦数据提供方交付的数据来源违法,网贷公司则存在被认定为共犯的可能。
二、非法经营的刑事法律风险
意见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这一规定为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划定界限"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开展跨省的小贷业务"。如果小贷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超范围经营,不仅存在行政违法的风险,还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第4项规定了"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虽然目前最高院、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只对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规定为其它非法经营的行为。但随着意见稿的正式实施,对于小贷公司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如何认定,会否出于严格管理的需要而认定为犯罪行为,都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三、注册出资的刑事法律风险
出于严格限制网贷规模、保障金融安全等考虑,意见稿对网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作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这也是许多现有网贷公司面对意见稿"望洋兴叹、心生退意"的重要原因之一。
意见稿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注册资本10亿、经营跨省业务的注册资本50亿,且均要求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这一规定明确要求是一次性实缴,且必须是货币资本。
尽管公司法放宽了公司注册的规定,但其同时也规定了"法律、法规、国务院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应依其规定。"
而我国刑法则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还需高度重视出资注册方面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经营业务的刑事法律风险
历数以往暴雷的小贷公司,其涉及的罪名有相当一部分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这两种行为,长期以来都是国家打击的重点。
意见稿对于网贷公司的资金来源,从禁止经营业务的角度,明确规定禁止网贷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可见,这是网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需高度重视的一条红线。
除此之外,就我们办理的案件而言,高利转贷罪也是网贷公司或小贷公司触犯的常见罪名。特别是在小贷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有其它企业或经营项目时,如果行为人从银行贷款,加之自身资金管理不规范、财务混同,一旦银行贷款资金与小贷公司放贷资金含糊不清,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以银行资金放贷,则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